信息索引号 | 002489452/2021-25314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编号 | 杭经信联绿造〔2021〕66号 | 成文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机构 | 市经信局 | 信息分类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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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经信局(发改经信局)、发改局、生态环境分局:
为加快构建绿色低碳制造体系,树立一批绿色低碳标杆,带动工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助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根据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建设的通知》(浙经信绿色〔2021〕126号)精神,现就我市深入推进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开展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建设。从今年开始,我市将参照《浙江省绿色园区建设评价导则(暂行)》,开展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区别于市发改委组织申报的低碳园区试点),市、区(县、市)两级要参照《浙江省绿色工厂建设评价导则(暂行)》,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市、区(县、市)两级绿色低碳工厂建设。各区、县(市)每年9月底前要公布达标认定的区(县、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名单并报市经信局备案。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建设任务纳入对区、县(市)经信部门的考核内容(2021年考核任务见附件)。
二、明确申报基本条件和培育重点对象。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申报须根据《浙江省绿色园区建设评价导则(暂行)》,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总得分达到80分以上。市、区(县、市)级绿色低碳工厂申报须根据《浙江省绿色工厂建设评价导则(暂行)》,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总得分分别达到85分、80分以上。优先支持绿色低碳循环和新能源建设应用成效显著的园区,培育建设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优先支持“亩均论英雄”评价A类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节能减碳技改的企业,以及市级以上节水型企业,培育建设市级绿色低碳工厂。
三、建立分级培育建设工作体系。推荐申报国家级绿色工业园区、工厂,须从省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中择优推荐。省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和工厂除符合《关于印发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建设评价导则的通知》(浙经信绿色〔2021〕88号)规定外,应已获得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和工厂认定,推荐申报省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名额,参考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认定数量等因素确定。推荐申报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应从区(县、市)级绿色低碳工厂中推荐(今年除外),形成国家、省、市、区(县、市)四级联动分级创建的工作体系。
四、严格申报和评价程序。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推荐申报工作由经信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需通过园区或企业申报、区县(市)经信部门商发改和生态环境部门初审推荐、市经信局组织专家评审、征求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等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市经信局集体研究、市经信局网站公示、发文公布评价结果等程序。
五、加强服务指导和跟踪复核。各区、县(市)经信部门要联合发改、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对辖区内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建设的指导,强化“三服务”。市级绿色低碳园区、工厂评定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内每年应进行持续符合性声明。市经信局将会同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不定期组织开展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建设情况的现场核查工作,对不符合标准的工业园区、工厂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相应称号。
附件:2021年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考核任务表.doc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