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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02489452/2018-2241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18-05-21
发布机构 市经信局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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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市经信局         发布时间:2018-05-21 10:19      浏览次数:

一、政策背景

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市场监督局(杭府法〔2018〕12号)的文件要求,对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市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专项清理,废止或者对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杭经信联技术〔2012〕85号》附件涉及著名商标相关内容,需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废止原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关于公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令>(第34号)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2017年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

三、主要内容

(一)对企业技术中心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完善。原管理办法主要适用制造业企业,根据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规范,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涵盖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和建设行业。已与市建委沟通一致,在第四条明确了主管部门,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制造业和高技术服务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建设行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原管理办法: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杭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

(二)对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进行了修订。为加大企业技术中心培育力度,将原管理办法“企业上一年度的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修改为“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的主营收入不低于6000万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对接市建委,增加了建设行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企业的基本条件:建筑、房地产企业年结算收入不低于8亿元,勘察设计企业年结算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建设行业技术中心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建筑企业一级注册执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或勘察、设计等企业具有一级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不少于20名。

(三)将原管理办法中认定否决条件 “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的;企业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修改为“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被列入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企业征信系统黑名单。”

(四)根据委内办事规则要求,增加了技术中心认定委内办事流程条款。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由市经信委、市建委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征求委内相关处室的意见。依据《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南》,由市经信委、市建委分别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数据核查和计算分析,提出评价结果。由市经信委、市建委分别组织委内处室联审,研究提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拟认定名单,分别在市经信委、市建委官方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予以公布。

(五)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技术中心认定增加办理时限条款:市经信委、市建委应在受理申报材料截至日起70个工作日内,公布认定结果。

(六)在第五章增加鼓励性质的政策条款:鼓励各区、县(市)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

(七)参照国家、省企业技术中管理办法,将原管理办法中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评价表、相关附件等附件材料删除,增加相应条款内容“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南等内容和要求,由市经信委、市建委另行制定并适时调整。”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沈晖

政策咨询电话:85257071

索引号

002489452/2018-22415

发布机构

市经信局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5-21

《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05-21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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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市场监督局(杭府法〔2018〕12号)的文件要求,对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市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专项清理,废止或者对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杭经信联技术〔2012〕85号》附件涉及著名商标相关内容,需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废止原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关于公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令>(第34号)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2017年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

三、主要内容

(一)对企业技术中心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完善。原管理办法主要适用制造业企业,根据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规范,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涵盖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和建设行业。已与市建委沟通一致,在第四条明确了主管部门,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制造业和高技术服务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建设行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原管理办法: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杭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

(二)对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进行了修订。为加大企业技术中心培育力度,将原管理办法“企业上一年度的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修改为“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的主营收入不低于6000万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对接市建委,增加了建设行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企业的基本条件:建筑、房地产企业年结算收入不低于8亿元,勘察设计企业年结算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建设行业技术中心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建筑企业一级注册执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或勘察、设计等企业具有一级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不少于20名。

(三)将原管理办法中认定否决条件 “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的;企业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修改为“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被列入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企业征信系统黑名单。”

(四)根据委内办事规则要求,增加了技术中心认定委内办事流程条款。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由市经信委、市建委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征求委内相关处室的意见。依据《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南》,由市经信委、市建委分别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数据核查和计算分析,提出评价结果。由市经信委、市建委分别组织委内处室联审,研究提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拟认定名单,分别在市经信委、市建委官方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予以公布。

(五)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技术中心认定增加办理时限条款:市经信委、市建委应在受理申报材料截至日起70个工作日内,公布认定结果。

(六)在第五章增加鼓励性质的政策条款:鼓励各区、县(市)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

(七)参照国家、省企业技术中管理办法,将原管理办法中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评价表、相关附件等附件材料删除,增加相应条款内容“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南等内容和要求,由市经信委、市建委另行制定并适时调整。”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沈晖

政策咨询电话:85257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