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医药储备是为了在灾情、疫情及公共突发事件发生时,保障应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紧急需要和及时有效供应,是一项政府职能。随着杭州市城市国际化步伐不断加快,城市人口集聚,从确保我市在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时医药物资的紧急需求和及时有效供应出发,医药储备工作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同时,慢性病、流行病等疾病谱变化,环境污染,自然灾害发生的频次不断提高,城市安全和社会维稳的压力不断上升,医药储备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为更好地满足全市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需要,依据省、市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杭州市实际和本次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情况,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五部门经多轮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联合行文印发了《杭州市市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
二、政策法规依据
1.《浙江省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浙经信消费〔2022〕52 号);
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管理体系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1〕30号)。
三、主要内容
在原《杭州市市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基础上,市经信局系统完善了市级医药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机制,现《杭州市市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共九章四十四条,分别为:
第一章 总则。明确本办法制订的政策法规依据,市级医药储备概念、模式,适用范围、对象,遵循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明确市级医药储备相关管理督查部门名称和职责。
第三章 承储单位责任和条件。明确市级医药储备承储单位主要职责、需具备的基本条件,以及承储单位的选定。其中,第十四条新增明确医药应急物资储备启动条件,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物资采购及招投标工作无法及时满足应急需要,经市政府同意,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承储单位;第十六条新增明确医药应急物资储备任务的期限根据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情况确定。
第四章 计划管理。明确市级医药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储备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其中,第十九条新增明确发现承储单位不执行储备保供命令等问题,严格按照承储协议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下一轮承储单位投标资格;第二十一条新增明确医药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由市卫健委提出,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五章 储备管理。明确市级医药储备承储单位储备管理责任。其中,第二十五条新增明确医药应急物资储备过期或损耗的处置机制,无法及时轮库造成过期或损耗的储备物资,承储单位及时上报市经信局,由市经信局牵头第三方审计,经市政府同意后报损。
第六章 调用管理。明确市级医药储备物资动用原则,根
据突发应急事件等级,应急物资需求的紧急和紧缺程度,建立分级调用管理机制。其中,第二十六条新增明确市级医药储备首先动用市级医药流通储备、医药应急物资储备,难以满足需要时,启动市级医药生产能力储备;第二十八条新增明确医药应急物资储备可进行市场化销售,储备物资有效期不足十二个月或有效期不足三分之一时,承储单位可向市经信局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进行市场化销售;
第七章 储备资金管理。明确市级医药储备资金管理原则。其中,第三十三条新增明确医药应急物资储备财政补贴标准:按年储备金额的5%给予财政补贴,损耗补贴方面,因特殊原因过期或正常损耗的医药应急物资,物资采购成本和核销等费用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按规定结算;利息补贴方面,由承储单位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方式承担医药应急物资储备采购资金的,按不高于同期LPR给予利息补贴;第三十五条新增明确医药应急物资储备进行市场化处置时,当市场价低于采购价而造成的价差亏损,由承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市经信局牵头组织第三方审计,提出审核意见及资金拨付建议,并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据实结算。
第八章 监督检查。明确市级医药储备管理相关部门和承储单位监督检查相关职责和责任。
第九章 附则。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新旧政策情况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30天后施行,前发《杭州市市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杭经信联生医〔2022〕61号)自本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解读人:许伟民
联系电话:0571-852570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