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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02489452/2025-0017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25-07-24
发布机构 市经信局 信息分类 通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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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杭州市生物医药及合成生物特色产业园区认定的通知
来源: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杭州市数字经济局)         发布时间:2025-07-24 17:43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经信局(发改经信局,经信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杭政办函〔2022〕5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合成生物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杭政办函〔2023〕64号)要求,完善产业生态体系,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促进生物医药、合成生物项目向环境承载能力强、生产配套条件好的园区集聚,现将有关园区认定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生物医药特色产业园区

1.园区企业主导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政策要求,不在限制类或淘汰类目录内。产业主要范围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先进制药装备、新型服务外包、数字化医疗及医美等。

2.杭州市生物医药特色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产业园区)是指以医药、器械研发制造及产业配套为主导产业,集聚或规划集聚相当数量企业,具有明确的管理机构,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产业集聚区。

3.产业园区基本标准。园区立项备案属于生物医药产业园范畴;明确四至范围及产业规划,产业园区位于区级(含)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审查的规划环评范围内;具备专业园区管理运营机构;具备完善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公共基础设施;具备污水、危废合规处置能力等;园区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4.产业园区企业标准。园区细分领域龙头企业数量不少于3家;生物医药企业不少于10家,其年度营收不低于1亿元;生物医药相关企业占比不低于80%;园区企业拥有药品临床批件或器械在研产品不少于3个。

(二)合成生物特色产业园区

1.园区企业主导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政策要求,不在限制类或淘汰类目录内。产品主要范围包括:应用合成生物技术开发的高端生物原料药、生物药用辅料、新型疫苗、基因治疗药物、细胞治疗药物、全新结构蛋白及多肽药物、植物药、中药活性成分、罕见病药物、生物基材料(含高端精细化学品、工业酶制剂等)、生物芯片、生物类医疗美容原料及制品、化妆品新原料、生物食品营养原料、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转基因作物等,产品生产过程不包括涉及化学合成反应的工序。

2.杭州市合成生物特色园区(以下简称产业园区)是指以应用合成生物技术研发生产制造及产业配套为主导产业,具有明确的管理机构,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产业集聚区。

3.产业园区认定标准。园区立项备案属于应用合成生物技术的产业园范畴;明确四至范围及产业规划,产业园区位于市级(含)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审查的规划环评范围内;具备专业园区管理机构;具备完善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公共基础设施;具备污水零直排、废气治理、危废合规处置或委托资质单位处置等能力,鼓励建立“绿岛”集中处置等第三方治理模式,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保等有关规定组织生产,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

4.一年内未发生两次及以上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环保监督性监测一年内未发现两次超标;不存在处于有效期且未修复的严重失信行为等。

5.产业园区企业标准。园区细分领域龙头企业数量不少于3家;合成生物企业不少于5家,其年度营收不低于2000万元;园区入驻合成生物企业占比不少于50%,入驻合成生物企业使用标准厂房面积占比不少于50%;园区企业拥有合成生物在研产品不少于3个。

二、认定程序

1.认定申请。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运营主体或所在区域管委会作为产业园区申报主体,向属地区、县(市)经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提请材料包括:《杭州市生物医药特色产业园区认定申报书》(见附件1)《杭州市合成生物特色产业园区认定申报书》(见附件2)。

2.属地审核。各区、县(市)经信部门牵头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产业园区经属地区、县(市)政府签署意见并汇总盖章后,于2025年8月7日(星期四)前正式行文(见附件3)上报至市经信局生物医药产业处(含项目申报材料2份及相关电子稿)。

3.市级审核。综合全市生物医药、合成生物产业发展总体布局规划和认定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报产业园区进行现场核查,提出综合审核意见,并提出拟认定的产业园区。 

4.审核公示。审核意见通过市经信局网站统一对外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公布认定。对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产业园区,正式公布认定。

三、有关事项

1.经认定的产业园区,符合市级及属地政府相关扶持条件的,按其类别,在用地、人才、融资、平台建设、临床服务等方面予以支持。

2.经认定的市级特色园区建设10万平方米以上生物医药标准厂房或2万平方米以上合成生物标准厂房的,市级财政对其所在地区、县(市)予以投资总额20%的资助,由各地对投资主体给予相应奖励。鼓励各区、县(市)对市级特色园区入驻企业给予相应的房租减免。

3.各区、县(市)政府督促产业园区内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完成整改。

4.产业园区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直接取消认定资格:

(1)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

(2)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3)环保监督性监测一年发现两次超标的;

(4)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处于有效期且未修复的;

(5)生物医药园区竣工后五年内入驻企业中生物医药相关企业占比不到80%的或合成生物园区认定后五年内入驻合成生物企业占比少于50%,入驻合成生物企业使用标准厂房面积占比少于50%;

(6)根据规划调整,不宜继续进行药械生产或应用合成生物技术生产的。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李中韦,85257102。


附件:1.杭州市生物医药特色产业园区认定申报书.docx

2.杭州市合成生物特色产业园区认定申报书.docx

3.杭州市生物医药及合成生物产业园区认定汇总表.docx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杭州市数字经济局)

2025年7月24日

索引号

002489452/2025-00170

发布机构

市经信局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7-24

关于组织开展杭州市生物医药及合成生物特色产业园区认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7-24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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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经信局(发改经信局,经信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杭政办函〔2022〕5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合成生物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杭政办函〔2023〕64号)要求,完善产业生态体系,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促进生物医药、合成生物项目向环境承载能力强、生产配套条件好的园区集聚,现将有关园区认定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生物医药特色产业园区

1.园区企业主导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政策要求,不在限制类或淘汰类目录内。产业主要范围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先进制药装备、新型服务外包、数字化医疗及医美等。

2.杭州市生物医药特色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产业园区)是指以医药、器械研发制造及产业配套为主导产业,集聚或规划集聚相当数量企业,具有明确的管理机构,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产业集聚区。

3.产业园区基本标准。园区立项备案属于生物医药产业园范畴;明确四至范围及产业规划,产业园区位于区级(含)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审查的规划环评范围内;具备专业园区管理运营机构;具备完善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公共基础设施;具备污水、危废合规处置能力等;园区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4.产业园区企业标准。园区细分领域龙头企业数量不少于3家;生物医药企业不少于10家,其年度营收不低于1亿元;生物医药相关企业占比不低于80%;园区企业拥有药品临床批件或器械在研产品不少于3个。

(二)合成生物特色产业园区

1.园区企业主导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政策要求,不在限制类或淘汰类目录内。产品主要范围包括:应用合成生物技术开发的高端生物原料药、生物药用辅料、新型疫苗、基因治疗药物、细胞治疗药物、全新结构蛋白及多肽药物、植物药、中药活性成分、罕见病药物、生物基材料(含高端精细化学品、工业酶制剂等)、生物芯片、生物类医疗美容原料及制品、化妆品新原料、生物食品营养原料、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转基因作物等,产品生产过程不包括涉及化学合成反应的工序。

2.杭州市合成生物特色园区(以下简称产业园区)是指以应用合成生物技术研发生产制造及产业配套为主导产业,具有明确的管理机构,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产业集聚区。

3.产业园区认定标准。园区立项备案属于应用合成生物技术的产业园范畴;明确四至范围及产业规划,产业园区位于市级(含)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审查的规划环评范围内;具备专业园区管理机构;具备完善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公共基础设施;具备污水零直排、废气治理、危废合规处置或委托资质单位处置等能力,鼓励建立“绿岛”集中处置等第三方治理模式,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保等有关规定组织生产,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

4.一年内未发生两次及以上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环保监督性监测一年内未发现两次超标;不存在处于有效期且未修复的严重失信行为等。

5.产业园区企业标准。园区细分领域龙头企业数量不少于3家;合成生物企业不少于5家,其年度营收不低于2000万元;园区入驻合成生物企业占比不少于50%,入驻合成生物企业使用标准厂房面积占比不少于50%;园区企业拥有合成生物在研产品不少于3个。

二、认定程序

1.认定申请。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运营主体或所在区域管委会作为产业园区申报主体,向属地区、县(市)经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提请材料包括:《杭州市生物医药特色产业园区认定申报书》(见附件1)《杭州市合成生物特色产业园区认定申报书》(见附件2)。

2.属地审核。各区、县(市)经信部门牵头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产业园区经属地区、县(市)政府签署意见并汇总盖章后,于2025年8月7日(星期四)前正式行文(见附件3)上报至市经信局生物医药产业处(含项目申报材料2份及相关电子稿)。

3.市级审核。综合全市生物医药、合成生物产业发展总体布局规划和认定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报产业园区进行现场核查,提出综合审核意见,并提出拟认定的产业园区。 

4.审核公示。审核意见通过市经信局网站统一对外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公布认定。对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产业园区,正式公布认定。

三、有关事项

1.经认定的产业园区,符合市级及属地政府相关扶持条件的,按其类别,在用地、人才、融资、平台建设、临床服务等方面予以支持。

2.经认定的市级特色园区建设10万平方米以上生物医药标准厂房或2万平方米以上合成生物标准厂房的,市级财政对其所在地区、县(市)予以投资总额20%的资助,由各地对投资主体给予相应奖励。鼓励各区、县(市)对市级特色园区入驻企业给予相应的房租减免。

3.各区、县(市)政府督促产业园区内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完成整改。

4.产业园区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直接取消认定资格:

(1)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

(2)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3)环保监督性监测一年发现两次超标的;

(4)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处于有效期且未修复的;

(5)生物医药园区竣工后五年内入驻企业中生物医药相关企业占比不到80%的或合成生物园区认定后五年内入驻合成生物企业占比少于50%,入驻合成生物企业使用标准厂房面积占比少于50%;

(6)根据规划调整,不宜继续进行药械生产或应用合成生物技术生产的。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李中韦,85257102。


附件:1.杭州市生物医药特色产业园区认定申报书.docx

2.杭州市合成生物特色产业园区认定申报书.docx

3.杭州市生物医药及合成生物产业园区认定汇总表.docx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杭州市数字经济局)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