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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02489452/2025-0019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25-08-25
发布机构 市经信局 信息分类 通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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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杭州市第二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助的通知
来源: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杭州市数字经济局)         发布时间:2025-08-25 17:20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不含上城、拱墅、西湖、滨江):

根据《2017—2018年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杭政办函〔2017〕70号、以下简称“《2017—2018年支持政策》”)《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杭财企〔2019〕24号、以下简称“《2019年延续政策》”)和《关于印发〈杭州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杭财企〔2019〕103号、以下简称“《2019—2020年支持政策》”)的规定,现就做好2025年杭州市第二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助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已备案的整车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备案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公告参数、产品售价、维护保养能力、售后服务承诺、质保期、实时监控功能(符合工信部装〔2016〕377号要求)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且该企业已向市经信局和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车辆推广申请(不含个人购买),并获核定。

二、申报范围

2017年1月1日—2019年6月25日,在本市购买、上牌(以行驶证注册日期为准)、运行的个人购买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17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列入我市年度推广应用计划总量的新能源汽车。

以上申请补助的车辆均已获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三、补助标准

新能源汽车的补助标准根据年度分别按照《2017—2018年支持政策》《2019年延续政策》和《2019—2020年支持政策》规定执行。在萧山、余杭、临平、富阳、临安、桐庐、建德、淳安公共领域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可参照执行,地方财政配套补贴资金由属地财政承担。

四、申报材料

1.杭州市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车辆信息明细表(附件2);

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单位营业执照;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已售新能源汽车车型的检验报告;

4.所申请车辆已取得中央财政补助的相关材料(参考附件3或由国家出具);

5.单位购买者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购买者的身份证(非本市户籍人员购车的还需提供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车辆销售合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电池、电机、电控发票(价格证明);完税证明;车辆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已享受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证明材料、备案相关材料等)。

五、申报审核流程

(1)本次纸质申报材料报送两份,按顺序标记好页码并装订成册,统一申报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16日12点(仅受理在上城、拱墅、西湖、滨江、钱塘推广的新能源汽车,萧山、余杭、临平、富阳、临安、桐庐、建德、淳安推广的新能源汽车由属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另行组织实施)。

申报纸质材料报送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并同时登录杭州市工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开放时间:2025年9月1日12点—9月16日12点)完成线上申报(网址:http://szjx.jxj.hangzhou.gov.cn:8771/platform/hzQR/huiqi.htm?site=6),同期将新能源汽车补助申报材料电子版(见附件1、附件2)报送各区经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逾期报送(如未完成线上申报或未完成申报纸质材料报送)不予受理,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报送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

(2)已备案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注册所在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要建立专家审核制度,会同财政等其他部门共同组织开展财务审查、资料审核等审核工作,切实落实申报材料审核责任,共同组织对企业上报材料开展审查核实,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3)审核通过的车辆信息等公示内容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企业注册所在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会同财政、交通等其他部门将审核推荐函、申报材料、第三方专家评审意见、企业出具的真实性承诺申明等材料,汇编后联合行文于10月20日前上报至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行文中需详细说明审核情况,包括人员投入、总体工作时间、审核情况、实地核查情况(附车辆实地核查明细表)、公示时间(包括公示截屏或公示链接)、不符合审核要求车辆及具体原因等情况。

(5)市经信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组织专家组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重点抽查,对违规行为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于要素不齐全等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将予以驳回。

六、责任分工

已备案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是确保推广信息真实准确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本通知要求高质量开展材料整理和申报工作。对于因企业原因造成的车辆核减事项,由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各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核查工作,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如出现核查工作组织不力、审核把关不严、报送时间延误、报送材料错误等问题,由有关区承担相应责任。

市级部门联系方式:

市经信局汽车产业处  0571-85257100

市财政局企业处      0571-89580386

市交通运输局规划处  0571-89581095

平台支持 唐工 13325715151


附件:

附件1:杭州市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doc

附件2-车辆信息明细表.xls

附件3:所申请新能源汽车获得中央财政资金补助情况.docx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杭州市数字经济局)

2025年8月25日

索引号

002489452/2025-00190

发布机构

市经信局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8-25

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杭州市第二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助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8-25 17:20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不含上城、拱墅、西湖、滨江):

根据《2017—2018年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杭政办函〔2017〕70号、以下简称“《2017—2018年支持政策》”)《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杭财企〔2019〕24号、以下简称“《2019年延续政策》”)和《关于印发〈杭州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杭财企〔2019〕103号、以下简称“《2019—2020年支持政策》”)的规定,现就做好2025年杭州市第二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助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已备案的整车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备案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公告参数、产品售价、维护保养能力、售后服务承诺、质保期、实时监控功能(符合工信部装〔2016〕377号要求)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且该企业已向市经信局和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车辆推广申请(不含个人购买),并获核定。

二、申报范围

2017年1月1日—2019年6月25日,在本市购买、上牌(以行驶证注册日期为准)、运行的个人购买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17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列入我市年度推广应用计划总量的新能源汽车。

以上申请补助的车辆均已获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三、补助标准

新能源汽车的补助标准根据年度分别按照《2017—2018年支持政策》《2019年延续政策》和《2019—2020年支持政策》规定执行。在萧山、余杭、临平、富阳、临安、桐庐、建德、淳安公共领域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可参照执行,地方财政配套补贴资金由属地财政承担。

四、申报材料

1.杭州市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车辆信息明细表(附件2);

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单位营业执照;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已售新能源汽车车型的检验报告;

4.所申请车辆已取得中央财政补助的相关材料(参考附件3或由国家出具);

5.单位购买者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购买者的身份证(非本市户籍人员购车的还需提供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车辆销售合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电池、电机、电控发票(价格证明);完税证明;车辆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已享受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证明材料、备案相关材料等)。

五、申报审核流程

(1)本次纸质申报材料报送两份,按顺序标记好页码并装订成册,统一申报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16日12点(仅受理在上城、拱墅、西湖、滨江、钱塘推广的新能源汽车,萧山、余杭、临平、富阳、临安、桐庐、建德、淳安推广的新能源汽车由属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另行组织实施)。

申报纸质材料报送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并同时登录杭州市工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开放时间:2025年9月1日12点—9月16日12点)完成线上申报(网址:http://szjx.jxj.hangzhou.gov.cn:8771/platform/hzQR/huiqi.htm?site=6),同期将新能源汽车补助申报材料电子版(见附件1、附件2)报送各区经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逾期报送(如未完成线上申报或未完成申报纸质材料报送)不予受理,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报送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

(2)已备案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注册所在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要建立专家审核制度,会同财政等其他部门共同组织开展财务审查、资料审核等审核工作,切实落实申报材料审核责任,共同组织对企业上报材料开展审查核实,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3)审核通过的车辆信息等公示内容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企业注册所在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会同财政、交通等其他部门将审核推荐函、申报材料、第三方专家评审意见、企业出具的真实性承诺申明等材料,汇编后联合行文于10月20日前上报至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行文中需详细说明审核情况,包括人员投入、总体工作时间、审核情况、实地核查情况(附车辆实地核查明细表)、公示时间(包括公示截屏或公示链接)、不符合审核要求车辆及具体原因等情况。

(5)市经信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组织专家组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重点抽查,对违规行为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于要素不齐全等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将予以驳回。

六、责任分工

已备案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是确保推广信息真实准确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本通知要求高质量开展材料整理和申报工作。对于因企业原因造成的车辆核减事项,由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各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核查工作,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如出现核查工作组织不力、审核把关不严、报送时间延误、报送材料错误等问题,由有关区承担相应责任。

市级部门联系方式:

市经信局汽车产业处  0571-85257100

市财政局企业处      0571-89580386

市交通运输局规划处  0571-89581095

平台支持 唐工 13325715151


附件:

附件1:杭州市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doc

附件2-车辆信息明细表.xls

附件3:所申请新能源汽车获得中央财政资金补助情况.docx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杭州市数字经济局)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