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资源库) > 公告公示 > 通知文件
信息索引号 002489452/2018-2206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18-11-26
发布机构 市经信局 信息分类 通知文件
点击率
关于印发《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8-11-26 05:05      浏览次数:

本委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水平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1月25日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自愿申报且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经本单位同意并服务于本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
  第三条  政策法规处承担本单位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职能,由政策法规处和组织人事处共同负责对本单位公职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
  第四条  本委机关各处室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自愿担任公职律师的正式公务员编制人员,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申报公职律师。
  第五条  公职律师管理职责包括:
  (一)负责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
  (二)协助公职律师办理执业证的申领、年检注册、变更、补办等事务;
  (三)组织实施公职律师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
  (四)负责公职律师的任职资格审核、执业记录、执业监督和考评等执业管理,对公职律师的奖惩提出意见,建立业务档案。
  (五)对公职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
  (六)承担其它有关公职律师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公职律师的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下同);
  (三)任职于本委机关并从事法律事务的在编人员;
  (四)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专门从事法律事务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申请担任公职律师人员,应当经本单位同意,并参加浙江省律师协会组织的任职前培训,并经市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  公职律师主要为本单位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本单位规定的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鼓励、支持公职律师参与社会法治宣传、法律咨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等公益性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第九条  申领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应当向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申请公职(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登记表》;
  (二)身份证;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
  (四)二寸近期免冠蓝底彩色证件照一张。
  第十条  公职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执业活动中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律师执业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会员权利;
  (三)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公职律师,可以参加律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四)担任公职律师的执业经历,计入律师执业年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所在单位的日常管理;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年度执业考核和执业监督;
  (二)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三)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四)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缴纳律师协会会费,自觉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业务研讨交流等活动;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职律师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安排参加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的,不受前款第(四)项的限制。
  公职律师缴纳会费的标准和方式按浙江省律师协会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职律师应当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公职律师申请执业年度考核时,应当填写年度考核申报表,将本年度律师执业履职情况如实全面反映。
  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代理本单位的诉讼、仲裁案件或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由政策法规处统一管理、并在执业活动中出具公职律师工作证和授权委托书等相关函件、证明。
   第十四条  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妥善保管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支持公职律师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注重发挥公职律师的职能作用。
  第十六条  公职律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本单位报请市司法局注销其公职律师工作证:
  (一)本人不愿再担任公职律师而申请注销的;
  (二)因工作调动、退休、辞职、违法违纪等情况不再具备公职律师条件的;
  (三)在申请过程提供虚假材料,违反法定条件、程序领取公职律师工作证的;
  (四)有其它不宜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情形。
  第十七条  加强对公职律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公职律师执业资格的管理另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文件解读: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2489452/2018-22061

发布机构

市经信局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11-26

关于印发《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1-26 05:05

浏览次数:

本委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水平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1月25日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自愿申报且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经本单位同意并服务于本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
  第三条  政策法规处承担本单位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职能,由政策法规处和组织人事处共同负责对本单位公职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
  第四条  本委机关各处室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自愿担任公职律师的正式公务员编制人员,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申报公职律师。
  第五条  公职律师管理职责包括:
  (一)负责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
  (二)协助公职律师办理执业证的申领、年检注册、变更、补办等事务;
  (三)组织实施公职律师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
  (四)负责公职律师的任职资格审核、执业记录、执业监督和考评等执业管理,对公职律师的奖惩提出意见,建立业务档案。
  (五)对公职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
  (六)承担其它有关公职律师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公职律师的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下同);
  (三)任职于本委机关并从事法律事务的在编人员;
  (四)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专门从事法律事务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申请担任公职律师人员,应当经本单位同意,并参加浙江省律师协会组织的任职前培训,并经市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  公职律师主要为本单位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本单位规定的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鼓励、支持公职律师参与社会法治宣传、法律咨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等公益性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第九条  申领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应当向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申请公职(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登记表》;
  (二)身份证;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
  (四)二寸近期免冠蓝底彩色证件照一张。
  第十条  公职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执业活动中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律师执业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会员权利;
  (三)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公职律师,可以参加律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四)担任公职律师的执业经历,计入律师执业年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所在单位的日常管理;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年度执业考核和执业监督;
  (二)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三)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四)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缴纳律师协会会费,自觉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业务研讨交流等活动;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职律师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安排参加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的,不受前款第(四)项的限制。
  公职律师缴纳会费的标准和方式按浙江省律师协会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职律师应当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公职律师申请执业年度考核时,应当填写年度考核申报表,将本年度律师执业履职情况如实全面反映。
  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代理本单位的诉讼、仲裁案件或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由政策法规处统一管理、并在执业活动中出具公职律师工作证和授权委托书等相关函件、证明。
   第十四条  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妥善保管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支持公职律师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注重发挥公职律师的职能作用。
  第十六条  公职律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本单位报请市司法局注销其公职律师工作证:
  (一)本人不愿再担任公职律师而申请注销的;
  (二)因工作调动、退休、辞职、违法违纪等情况不再具备公职律师条件的;
  (三)在申请过程提供虚假材料,违反法定条件、程序领取公职律师工作证的;
  (四)有其它不宜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情形。
  第十七条  加强对公职律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公职律师执业资格的管理另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文件解读: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