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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合会商机制(试行)
来源:市经信局         发布时间:2023-05-17 17:38      浏览次数:

为提升我市公开申请办理质量,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维护我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一条 本机制适用于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依申请公开工作,可参照本机制执行。

第二条 各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联合会商机制的工作开展及具体实施。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联合会商机制旨在解决依申请公开重点难点问题,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具体适用于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滥用申请权、依申请公开信访化及重大、疑难申请等依申请公开情形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召开政府信息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启动联合会商机制,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和领域专家参与集体研究并听取意见。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如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可以启动联合会商机制,经研究确认后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符合收取信息处理费情形的,由行政机关执行收费。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启动联合会商机制,经集体研究后决定是否公开。

第七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对于依申请公开信访化的典型案例,行政机关可以启动联合会商机制,进行研究分析。

第八条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机制由杭州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合会商机制(试行)

发布日期: 2023-05-17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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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我市公开申请办理质量,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维护我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一条 本机制适用于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依申请公开工作,可参照本机制执行。

第二条 各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联合会商机制的工作开展及具体实施。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联合会商机制旨在解决依申请公开重点难点问题,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具体适用于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滥用申请权、依申请公开信访化及重大、疑难申请等依申请公开情形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召开政府信息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启动联合会商机制,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和领域专家参与集体研究并听取意见。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如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可以启动联合会商机制,经研究确认后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符合收取信息处理费情形的,由行政机关执行收费。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启动联合会商机制,经集体研究后决定是否公开。

第七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对于依申请公开信访化的典型案例,行政机关可以启动联合会商机制,进行研究分析。

第八条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机制由杭州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