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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来源:市经信局         发布时间:2023-05-17 17:39      浏览次数:

为加强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听取人民意见反馈,切实提高公开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我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社会评议,并公布社会评议情况。

各行政机关负责本单位社会评议的工作开展及具体实施。

第三条 行政机关开展社会评议工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企业和群众获得感作为衡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效的核心。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知晓情况;

(二)公开申请渠道的知晓及接受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改进方向;

(五)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 社会评议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拟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标准、方式等;

(二)印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场所等渠道发布社会评议信息;

(三)组织实施社会评议,汇总评议结果;

(四)确定评议等次。

第六条社会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行政机关应当贯彻落实社会评议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社会评议情况列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开展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工作,避免简单地以第三方评估代替应由机关自身开展的评议,严肃整治评议工作中的形式主义苗头问题。

第八条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本制度由杭州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 2023-05-17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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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听取人民意见反馈,切实提高公开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我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社会评议,并公布社会评议情况。

各行政机关负责本单位社会评议的工作开展及具体实施。

第三条 行政机关开展社会评议工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企业和群众获得感作为衡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效的核心。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知晓情况;

(二)公开申请渠道的知晓及接受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改进方向;

(五)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 社会评议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拟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标准、方式等;

(二)印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场所等渠道发布社会评议信息;

(三)组织实施社会评议,汇总评议结果;

(四)确定评议等次。

第六条社会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行政机关应当贯彻落实社会评议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社会评议情况列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开展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工作,避免简单地以第三方评估代替应由机关自身开展的评议,严肃整治评议工作中的形式主义苗头问题。

第八条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本制度由杭州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