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防指,市防指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杭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024年8月26日
杭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防汛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系统思维、底线思维、极限思维,紧紧围绕“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目标,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强化事前预防,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做好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省级有关法规,《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杭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实际,修订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四)工作原则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按照“1833”联合指挥体系统一指挥、条抓块统、高效协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1.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设立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在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市防指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市防指副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防指成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市林水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杭州警备区、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委、市住保房管局、市园文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国动办、市数据资源局、市委金融办、杭报集团、杭州文广集团、华数集团、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杭州供电公司、杭州电信公司、杭州移动公司、杭州联通公司、市商旅集团、市城投集团、市交投集团、市地铁集团、市供销社、武警杭州支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市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指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林水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委、市住保房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游局、市气象局及杭州警备区等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
2.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市防指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演练;组织开展行业系统防汛备汛检查和风险隐患排查,督促整改落实;组织行业系统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应对工作。
(1)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指导全市应急避难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统筹协调防汛防台抗旱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等企业和尾矿库、非煤矿山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危化品生产企业、工矿企业等停工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水旱灾害的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统筹指导抗洪抢险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做好防汛防台应急联动指挥平台、防汛防台在线“安全生产清单”和“人员避险转移清单”的数据更新等工作。
(2)市林水局:承担全市实时水雨情监测和洪水、山洪灾害、水利旱情预警工作;指导开展山洪灾害预警“叫应”工作;承担主要江河洪水预报工作,组织实施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对洪水、暴雨、台风、风暴潮和干旱可能带来的水旱危害等作出形势分析,提出相关防御建议;监督、指导、负责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和水毁水利工程设施修复;承担市级重要水利防汛抗旱应急物资保障工作;指导全市水利系统防汛物资储备与管理;承担水利工程抢险和堰塞湖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水利在建工地等停工工作;负责做好防汛防台在线“小流域山洪灾害清单”和“山塘水库河网清单”的数据共享和更新等工作。
(3)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协调管理范围内市政公用领域防灾救灾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城市排水防涝、城市供水危机防御和应急处置;监督指导已建成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在断水、断气情况下指导做好城市供水和供气恢复工作;牵头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应急联动机制建设;负责做好防汛防台在线“城市内涝和城市安全运行清单”涉及城市内涝和城市管理领域的数据共享和更新等工作。
(4)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及风险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滑坡、山体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叫应”等工作;指导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工作,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并提出应急治理措施;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负责做好防汛防台在线“地质灾害清单”的数据共享和更新等工作。
(5)市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指导开展气象灾害预警“叫应”工作;对重要天气形势和台风、暴雨、干旱等灾害性天气进行分析预测并滚动预报,提出防御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旱情监测,并根据旱情和气象条件,组织实施全市性人工增雨防旱抗旱作业;协助做好地质灾害、洪水、城市积涝、风暴潮等监测预报预警。
(6)杭州警备区:组织指挥杭州民兵分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协调办理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请求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的相关事宜;协调驻杭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市政府做好抢险救灾相关保障工作;与宣传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部队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7)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统筹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监督检查新闻单位按规定内容播发与防汛防台抗旱有关的新闻。
(8)市委网信办:指导和协调做好防汛防台抗旱相关网络舆情信息监测、分析、研判和处置,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动态,组织开展网络宣传工作,及时处置相关负面舆情和网络谣言,做好舆情引导和应急处置工作。
(9)市发改委:监督、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指导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防汛防台工作;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监督指导电力企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供电保障和断电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制定防汛防台抗旱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明确应急物资储备的种类、方式、数量和责任单位。
(10)市经信局:指导工业企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指导船舶修造企业做好无动力船舶安全管理;调查核实工业企业受灾情况;按职责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工业企业停工工作;监督指导和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的通信保障等工作。
(11)市教育局:监督、指导学校防汛防台安全工作;指导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实施停课和人员转移避险等工作;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组织指导学校开展灾后恢复工作。
(12)市公安局: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处置救灾现场治安警戒和秩序管理,维持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指导做好防汛防台期间道路交通管控工作,指导协调灾区、抢险救援现场道路交通管控和疏导,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协助地方政府转移、救援危险区域滞留人员;负责公安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13)市民政局:依法做好应急救援类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工作,引导鼓励相关社会组织参与防灾、救灾、减灾活动;负责养老机构的防汛防台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灾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14)市财政局:负责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市级资金保障,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下拨资金并做好监督工作。
(15)市生态环境局:监督、指导因洪涝台旱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在高温干旱期,指导各地加强水质监测和企业排污监督管理。
(16)市建委:负责做好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防汛防台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防汛防台在线“城市内涝和城市安全运行清单”涉及建设领域的数据共享与更新等工作。
(17)市住保房管局: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危房管控工作;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地下空间防汛防台工作;负责做好防汛防台在线“城市内涝和城市安全运行清单”涉及危旧房的数据共享与更新等工作。
(18)市园文局:督促、指导全市园林绿化和文物遗产的防汛防台抢险与抗旱工作,指导做好古树名木、行道树等加固和清理工作。
(19)市交通运输局:督促、指导公路和水路设施安全度汛,指导开展水毁公路和航道设施修复工作,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应急通行;协助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装备紧急运输,配合公安部门实施公路交通管制,负责市管内河交通管制;督促、指导地铁运营企业做好地铁防汛隐患排查及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交通在建工地等停工工作;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公路、水上交通、城市轨道交通停运工作;负责做好防汛防台在线“交通运输清单”的数据共享与更新等工作。
(20)市农业农村局:督促、指导农业防汛防台抗旱和灾后救灾恢复生产;组织市级农作物应急种子储备,统筹安排区域性应急调用;调查汇总农(渔)业受灾情况;监督指导农家乐防汛防台安全管理;监督指导渔船防汛防台安全管理。
(21)市商务局:督促、指导各地做好洪涝台旱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和应急供应;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商场、超市等营业场所的停业工作;指导粮食物资系统防汛防台工作,负责组织救灾应急成品粮供应,配合做好救灾物资的发放;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22)市文广旅游局:督促、指导A级旅游景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指导旅行社做好游客、旅游从业人员安全转移等应急工作;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旅游景区停业工作;指导落实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全市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报道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动态。
(23)市卫健委:负责做好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救护和受灾人员心理干预工作;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和心理干预等工作。
(24)市国动办:负责做好市属公用人防工程的安全防范和抢险工作;负责利用人防战备资源开展应急支援工作。
(25)市数据资源局:督促、指导防汛防台抗旱相关的公共和专业数据资源的整合、归集、应用、共享、开放;负责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的大数据支撑,配合市防指办做好防汛防台应急联动指挥平台、防汛防台在线的数据共享服务工作。
(26)市委金融办:负责协调各保险机构依法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27)杭报集团:负责报道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动态;宣传防汛防台抗旱知识。
(28)杭州文广集团:指导、协调、监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防台抗旱信息,牵头负责向市民发布温馨提示;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29)华数集团:负责向公众发布防汛防台抗旱信息,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做好农村应急广播的平台应用和设施维护工作。
(30)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全市消防救援队伍参与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和抗旱保供水,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31)国网杭州供电公司:负责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电力供应保障,做好断电情况下电力抢修、临时供电等工作;保障所属电力企业、电力设施防汛防台抗旱期间安全运行;督促所属水力发电企业严格执行控制运行计划并服从调度;组织抢修水毁电力设施。
(32)杭州电信公司、杭州移动公司、杭州联通公司:负责做好所辖通信设施、基站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和灾后抢修工作;保障防汛防台抗旱信息网络平台和通讯平台安全;负责防汛抢险指挥和灾害救援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
(33)市商旅集团:负责做好所辖企业和生产经营场所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为参与抢险救援的队伍提供食品保障。
(34)市城投集团:负责做好管理范围内城市公共交通、供水、供气等防汛防台工作;做好防汛防台应急抢险物资和队伍准备。
(35)市交投集团:督促、指导管理范围内各经营单位做好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所辖运输企业和营运道路、在建工程、客运场站、码头等责任单位落实防汛防台安全措施。
(36)市地铁集团:负责做好地铁在建工程和已投入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防汛防台工作,落实地铁运营线路度汛安全预案;负责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地铁停运和人员疏散等方案。
(37)市供销社:负责做好农业生产资料应急储备和灾后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工作。
(38)武警杭州支队:组织所属部队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3.防汛防台工作机制。
(1)市级“1833”联合指挥体系。在遭遇可能发生的重大台风洪涝灾害时,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高防汛防台救灾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灾害风险,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1833”联合指挥体系统一指挥、统筹协调,不断提升全市联合指挥能力和整体作战能力。
(2)市领导下沉一线靠前指挥机制。严格落实“市领导包县”包保责任,防汛防台关键时刻,13位市领导分赴包保联系区、县(市),下沉一线靠前指挥、督导服务。
(3)联合值班会商机制。为强化部门协同,根据汛情,市防指办组织市气象局、市林水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文广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等8个部门(视情增加有关部门)集中进驻市防指,实时研判水雨情态势,加强应急处置。
(4)现场指导服务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市防指成员单位有关业务专家点对点向各区、县(市)开展指导服务。
(二)区、县(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1.各区、县(市)政府应设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的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县(市)防指],在上级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2.督促所辖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落实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职责任务,落实“县领导包乡”包保责任;
3.落实上级预案和本级预案有关规定要求;
4.按照职责权限组织采取“五停”等措施;
5.建立本级“1833”联合指挥体系。
(三)基层防汛防台抗旱组织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基层防汛防台抗旱体系建设要求,建立机构,明确职责和人员,在上级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1.落实所辖区域和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职责任务,落实“乡领导包村、村干部包户到人”包保责任;
2.落实上级预案、本级预案有关规定要求;
3.按照职责权限组织采取“五停”等措施;
4.贯通“1833”联合指挥体系对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有关要求。
三、风险识别管控
(一)风险识别
汛期,市气象局、市林水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建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保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行业(系统)开展会商研判,向市防指报告研判结论;市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区、县(市)防指进行会商,识别和研判灾害性天气可能带来的风险。
市防指建立联合值班会商机制。市气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水局等部门提出启动联合值班会商机制建议。
(二)风险提示
启动响应或联合值班会商机制后,市防指办视情向各级防指办、市级有关部门发出综合提示单,督促指导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落实管控措施。各专业部门按职责分工下发部门提示单。
各级气象、水利、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及时发布台风、暴雨、山洪灾害、洪水灾害、风暴潮灾害、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等专业预警信息。
针对重点风险隐患、重大决策事项,各专业部门细化量化风险,视情下发专业指令单;各级防指综合会商研判,形成综合指令单,下发下级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特定对象,限期反馈闭环。必要时,发出市防指指挥长令。
(三)风险管控
有关区、县(市)防指和有关单位根据综合风险提示单、管控指令单要求,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反馈表并报市防指和市级主管部门。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区、县(市)落实管控措施,实现提示单、指令单、督办单三张单风险闭环管控。
(四)风险排查
各级防指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风险隐患排查,督促隐患限期整改或及时落实管控措施。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风险隐患清单制度,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设施、物资储备、应急预案、责任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风险隐患应督促责任单位及时落实管控措施并进行整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社区)、网格责任人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持续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闭环整改工作。
四、监测预报预警
(一)监测预报
各级气象、水利、综合行政执法、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加强对暴雨、洪水、台风、风暴潮、地质灾害、山洪灾害、旱情、城市内涝等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报告同级防指并通报有关单位,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同级防指,并通报有关单位。
1.气象预报预警。
各级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按照职责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同级应急管理、水利、综合行政执法、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实现气象卫星图像数据、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共享共用;面向公众联合发布有关灾害预警信息。提高气象网格降水预报产品的时空分辨率和准确率,提前1—3天发布台风警报,提前24小时发布降雨预报,提前1—3小时发布短临预报,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市级短临预报细化到乡镇(街道),推进县级短临预报细化到村(社区)。
2.水文监测预警。
各级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权限,及时发布洪水灾害、山洪灾害预警和干旱信息;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水利工程险情预警;科学设定山洪灾害预报预警阈值,核定“准备转移”和“立即转移”雨量预警阈值,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山洪灾害预警,市级向区、县(市)发布未来24小时预报预警,县级向村(社区)发布实时监测预警和未来3小时、6小时短临预警。
3.地质灾害监测预警。
各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等工作。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警指标,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地质灾害预警,市级向乡镇(街道)发布未来24小时常规预报,县级向村(社区)发布实时预警。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有关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应急专题地图、三维辅助分析和评估等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4.城市内涝监测预警。
各级综合行政执法(排水)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内涝监测预报预警。负责设置监测预警设施和物联感知设备,实时监测城市排涝设施和下穿立交、桥梁隧道、低洼地等易淹易涝区域水位;各级综合行政执法、气象、林水、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建立城镇内涝应急联动机制,共享降雨雨情、流域洪涝、河道水位等相关监测预警信息,做好联防联控。
5.监测预警信息通报。
健全汛期市、县防指汛情日报、周报和洪涝台旱重要信息应急专报制度。市级气象、水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每日7时向市防指报告前一天天气情况、水雨情和预报结论、情势分析、险情及应急响应行动建议等信息;各区、县(市)防指每周五8时向市防指报告本周相应信息。遇突发情况时应及时报送;应急响应启动后,按响应行动规定报送。
(二)预警叫应和响应联动
1.预警叫应。
按照“谁预警、谁叫应”的原则和双重“叫应”机制,各级防指办(应急管理部门)综合气象、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利等专业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按照预警叫应机制“叫应”有关防指领导;各级气象、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发布红色、橙色等高等级预警信息时,按照规则分别“叫应”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和基层单位有关负责人。
2.预警和响应联动。
以预报预警为令,各级防指和有关部门应建立预警与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将预报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科学确定应急响应等级。
各级防指及有关部门应将当地的预警与采取“五停”等应急措施相衔接,明确对应标准、流程、责任,纳入相关预案内容。
各级气象、水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发布预警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专项预案,组织本系统开展应急行动。各级防指要组织联合会商,及时提出启动、调整应急响应的意见和建议。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预案及时采取“五停”措施,并督促落实。
各地政府要强化属地主体责任,特别是乡镇(街道)要建立预警为先导的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制定分类分级联动响应工作清单,及时转移危险区域人员,确保人民群众安全。
(三)预警反馈
预警被叫应单位、责任人在收到叫应信息后,要根据有关“叫应”规则,按要求及时向叫应单位反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四)预警信息发布
各级气象、水利、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按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借助全媒体平台和各类媒体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和公众防御指引。
五、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洪涝台旱应急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等四个等级。
当达到或即将达到本预案启动标准时,市级气象、水利、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等部门向市防指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当预报有系统性降雨过程或台风可能影响杭州时,市气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市林水局等部门向市防指提出建议,由市防指办决定启动联合值班会商机制;经会商研判后,由市防指决定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当局地突发严重洪涝台旱灾害事件或重大险情时,根据当时灾险情实际,市防指可针对重点地区(或流域)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洪涝台旱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影响地区防指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上级防指。区、县(市)防指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等级应与市防指响应等级相衔接,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区、县(市)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一)事件分级
1.一般(Ⅳ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般(Ⅳ级)事件: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消息,预报可能影响杭州;或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2)市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2个以上区、县(市)将发生较大范围面雨量50毫米以上降雨量;或2个以上区、县(市)实测日面雨量50—80毫米;或2日累计面雨量80—120毫米;或3日累计面雨量100—150毫米,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及以上等级降雨。
(3)2个以上区、县(市)出现短历时强降雨,1小时面雨量达30—50毫米;或1个区、县(市)3个以上乡镇(街道)范围内出现3小时面雨量达100—150毫米的短历时强降雨;或运河拱宸桥站水位超过2.7米(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或降雨导致主要道路积水影响交通等灾情。
(4)钱塘江流域:桐庐站水位超过11.5米、富阳站水位超过8.0米,或浦阳江临浦站水位超过7.6米,且预报水位持续上涨。
(5)东苕溪流域:余杭站水位超过7.2米,或瓶窑站水位超过5.7米,且预报水位持续上涨。
(6)降雨偏少,水库、河网蓄水持续减少,全市饮水困难人数达到2—3万人或受旱耕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20%—30%。
(7)突发地质灾害一般级险情,已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或者需要应急转移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1000人以下的情形。
(8)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较大(Ⅲ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Ⅲ级)事件:
(1)市气象台预报台风可能对杭州产生较大影响,市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2)2个以上区、县(市)实测日面雨量80—100毫米;或2日累计面雨量120—160毫米;或3日累计面雨量150—200毫米,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及以上等级降雨。
(3)2个以上区、县(市)1小时面雨量50—80毫米;或1个区、县(市)3个以上乡镇(街道)范围内出现3小时面雨量150—200毫米的短历时强降雨;或运河拱宸桥站水位超过3.0米;或降雨导致主要道路积水造成交通中断等灾情。
(4)钱塘江流域:桐庐站水位超过12.0米、富阳站水位超过9.0米,或浦阳江临浦站水位超过8.0米,且预报水位持续上涨。
(5)东苕溪流域:余杭站水位超过7.8米,或瓶窑站水位超过6.5米,可能启用北湖滞洪区,且预报水位持续上涨。
(6)小型水库发生险情。
(7)降雨明显偏少,水库、河网蓄水不足,全市饮水困难人数达到3—5万人或受旱耕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30%—40%。
(8)突发地质灾害较大级险情,已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或者需要应急转移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1000人及以上、5000人以下的情形。
(9)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3.重大(Ⅱ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Ⅱ级)事件:
(1)市气象台预报台风可能对杭州产生严重影响,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2)2个以上区、县(市)实测日面雨量100—150毫米;或2日累计面雨量160—230毫米;或3日累计面雨量200—300毫米,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及以上等级降雨。
(3)2个以上区、县(市)1小时面雨量80—100毫米;或1个区、县(市)3个以上乡镇(街道)范围内出现3小时面雨量200—250毫米的短历时强降雨;或运河拱宸桥站水位超过3.2米;或降雨导致区域积水造成多条主要道路交通中断等灾情。
(4)钱塘江流域:桐庐站水位超过12.3米、富阳站水位超过9.7米,或浦阳江临浦站水位超过8.4米,且预报水位持续上涨。
(5)东苕溪流域:余杭站水位超过8.4米,或瓶窑站水位超过6.9米,启用北湖滞洪区并可能启用南湖滞洪区,且预报水位持续上涨。
(6)小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7)钱塘江、浦阳江、东苕溪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8)降雨显著偏少,水库、河网蓄水明显不足,全市饮水困难人数达到5—10万人或受旱耕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40%—50%。
(9)突发地质灾害重大级险情,已发生大型地质灾害或者需要应急转移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5000人及以上、20000人以下的情形。
(10)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1)市气象台预报台风将正面袭击或严重影响我市,市气象台发出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2)2个以上区、县(市)实测日面雨量超过150毫米;或2日累计面雨量超过230毫米;或3日累计面雨量超过300毫米,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及以上等级降雨。
(3)2个以上区、县(市)1小时面雨量超过100毫米;或1个区、县(市)3个以上乡镇(街道)范围内出现3小时超过250毫米的短历时强降雨;或运河拱宸桥站水位超过3.6米;或降雨导致区域长时间、大面积积水造成重要区域交通瘫痪等灾情。
(4)钱塘江流域:桐庐站水位超过13.0米、富阳站水位超过10.2米,或浦阳江临浦站水位超过8.7米,且预报水位持续上涨。
(5)东苕溪流域:余杭站水位超过9.3米,或瓶窑站水位超过7.3米,启用南湖滞洪区并可能启用非常滞洪区,且预报水位持续上涨。
(6)大中型水库发生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溃坝,并危及公共安全。
(7)钱塘江标准堤塘、东苕溪西险大塘出现严重险情。
(8)降雨严重偏少,水库、河网蓄水严重不足,全市饮水困难人数超过10万人或受旱耕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50%。
(9)突发地质灾害特大级险情,已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或者需要应急转移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20000人及以上的情形。
(10)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二)应急响应行动
1.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经会商研判,由市防指办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办组织市气象局、市林水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开展会商,并视情启动联合值班。
(2)市防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或工作提示单。
(3)市防指办视情连线有关区、县(市)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4)市气象局每日至少2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5)市林水局每日2次报告水雨情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6)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每日2次报告城市积涝信息。
(7)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每日2次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根据需要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8)市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5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9)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的区、县(市)防指每日15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10)抗旱有关部门每旬向市防指报告预报预警情况及工作动态,干旱灾害影响地区防指每旬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
(11)视情向重点影响地区前置抢险救援力量和防汛应急物资,向重点影响地区、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2.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经会商研判,由市防指办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办组织市气象局、市林水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安局等部门开展会商。
(2)市防指办组织动员部署,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并视情连线有关区、县(市)防指。
(3)市气象局每日至少3次报告天气预报,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4)市林水局每日至少3次报告水雨情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5)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每日2次报告城市积涝信息。
(6)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每日2次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
(7)市气象局、林水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等部门的相关处室负责人进驻市防指值班,其他部门视情进驻市防指。
(8)市防指成员单位每日7时、15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9)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的区、县(市)防指每日7时、15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10)抗旱有关部门每周向市防指报告预报预警情况及工作动态,干旱灾害影响地区防指每周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
(11)市防指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12)户外集体活动主管部门、主办方及时取消或延期举办风险较大的户外集体活动。
(13)行业主管部门视情发布停工指令,全市所有在建工地做好停工准备。
(14)文广旅游部门负责视情关停高风险性旅游项目,做好组织撤离、疏散游客等准备工作。
3.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经会商研判,由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市气象局、市林水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安局等部门开展会商。
(2)市防指发布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
(3)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区、县(市)防指。
(4)市防指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
(5)各级包保责任人赴责任区域一线指导。
(6)市气象局每日至少4次报告天气预报,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7)市林水局每日至少4次报告水雨情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8)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每日3次报告城市积涝信息。
(9)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每日3次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
(10)杭州警备区、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及市气象局、市林水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经信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旅游局、武警杭州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市地铁集团、市城投集团等部门分管领导进驻市防指值班,其他部门视情进驻市防指。
(11)市防指成员单位每日7时、15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2)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的区、县(市)级防指每日7时、15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13)抗旱有关部门每周2次向市防指报告预报预警情况及工作动态,干旱灾害影响地区防指每周2次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
(14)户外集体活动主管部门、主办方负责及时取消或延期举办各类户外集体活动。
(15)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停工指令,全市所有在建工地一律停工,做好人员撤离准备。
(16)文广旅游部门负责及时关停高风险性旅游项目,视情关停涉山、涉水等旅游景区,做好组织撤离、疏散游客等准备工作。
(17)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及时调整公交线路,视情况停运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客运班车、包车、山区公交线路。
(18)宣传、网信部门加强对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的舆情监测。
4.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经会商研判,由市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长组织市气象局、市林水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安局等部门开展会商。
(2)市防指发布全力做好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3)根据需要并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非常抗旱期。
(4)市防指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全体成员参加,并连线有关区、县(市)防指。必要时,提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5)市防指提请市四套班子领导到各联系区、县(市)检查指导防汛防台工作。
(6)市防指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
(7)市防指视情向洪涝灾害地区预置抢险救援队伍和装备。
(8)市气象局每日至少8次报告天气预报,其间根据监测情况实时更新预报,遇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9)市林水局随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
(10)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随时报告城市积涝信息。
(11)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每日3次报告地质灾害信息。
(12)杭州警备区、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及市气象局、市林水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旅游局、武警杭州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市地铁集团、市城投集团等部门的主要领导进驻市防指值班,其他部门视情进驻市防指。
(13)市防指成员单位每日7时、11时、15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4)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的区、县(市)防指每日7时、11时、15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随时报告。
(15)抗旱有关部门每周3次向市防指报告预报预警情况及工作动态,干旱灾害影响地区防指每周3次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
(16)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停课指令。
(17)户外集体活动主管部门、主办方负责及时取消或延期举办各类户外集体活动。
(18)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停工及人员撤离指令,全市所有在建工地一律停工,组织所有人员转移到安全的应急避险场所。
(19)文广旅游部门负责关停所有旅游景区,解除前不得开放。
(20)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停运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客运班车、包车、山区公交线路;督促所有渡口停止运营,码头停止装卸作业,运输船舶停航;城市轨道交通和公交视情停运或调整线路;高速公路视情限速、限流或封道。
(21)宣传、网信部门加强对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的舆情监测。
(三)各类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1.江河洪水。
(1)水利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江河洪水预警,并按洪水调度方案调度水利工程。
(2)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指及有关单位结合实际组织人员巡堤查险。
(3)当预报江河洪水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时,当地防指及有关单位做好物资装备、人员队伍抢险准备。
(4)相关地区和有关单位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必要时采取“五停”等措施。
(5)应当地防指请求,上一级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2.台风灾害。
(1)制定台风“1+N”防御工作方案,即1个总体方案和地质灾害、山洪灾害和水库山塘河网、安全生产、农业渔业、城市内涝、城市安全运行、交通运输、文化旅游、人员避险转移等N个子方案;根据台风变化情况,制定防范方案,细化制定阶段性防御任务清单。
(2)根据台风具体情况,制定防范具体方案,细化制定阶段性防御任务清单。
(3)相关地区防指密切监视台风动态,各类防汛防台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有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
(4)相关地区和有关单位组织江河、湖泊船只回港避风,提醒船只落实避风措施,落实无动力船只、扣押船只、施工船只等重点船舶和在建工地等安全监管措施。
(5)相关地区和有关单位组织各类危险区域人员梯次转移。
(6)必要时,各级政府采取“五停”和封闭交通道路、关闭景区等措施。
(7)相关地区防指及有关单位做好物资装备、人员队伍抢险准备。
(8)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台风预警信息、防台风措施和防指的防御部署情况。
3.山洪及地质灾害。
当气象部门发布突发性强降雨预报或监测到可能致灾的降雨时,相关地区防指应采取以下措施:
(1)按照《乡镇、村社短临极端天气灾害防范应对双十条工作举措(试行)》规定,落实“乡镇统筹,村自为战,充分授权,一线决策”要求。当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等橙色、红色预警信号或虽未接到气象预警信号,但发现险情征兆或实况已出现灾情险情时,由乡镇(街道)、村(社区)启动短临极端天气灾害应对机制。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责任人及时到岗值守,开展“叫应叫醒”、风险研判、巡查检查、人员转移、风险管控、应急救援、安置保障、信息报送、宣传引导、自救互救等相关工作。
(2)水利、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区、县(市)防指划分“二山夹一溪”、小流域等山洪灾害、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和特别危险区域,设立明显警示标识,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确保人员安全。
(3)各区、县(市)防指指导乡镇(街道)制定山洪灾害、地质灾害人员转移方案,严格落实“三个紧急转移”要求,坚决果断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做到应转尽转、应转早转,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4)灾情发生后,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
4.城市内涝。
(1)相关地区和有关单位加强轨道交通、市政道路隧道、立交桥、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巡查,及时预警。
(2)各级政府对危险区域、路段采取警戒、管控、疏导等措施,情况危急时采取“五停”等措施,停止有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3)相关地区和有关单位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
(4)相关地区和有关单位组织专业人员和设备抢排涝水,保障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燃气、供水等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
5.水利工程险情。
(1)当水利工程出现险情征兆时,主管单位或属地水利部门立即向本级防指、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指报告。
(2)第一时间向影响区域发布预警,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并实施交通管控。
(3)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
(4)加强险情研判,必要时做好弃守准备。
(5)当小(2)型以上水库、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堤防出现险情,市防指会同市林水局派出技术专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6)应当地防指请求,上级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6.干旱灾害。
(1)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和用水管理。
(2)采取开源节流、限水调水、应急送水、跨流域(区域)引调水等措施。
(3)条件允许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四)抢险救援
各级防指负责本地区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援工作,相邻区、县(市)应建立健全跨区域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应急资源共享、应急能力互补、应急处置联动;受灾区、县(市)抢险救援队伍或物资不足时,可请求上级防指支援;需跨行政区域调拨物资装备和队伍的,由上级防指统一调度。当发生重大灾害或险情时,属地政府应成立现场指挥机构,以灾害或险情涉及的重点风险领域牵头部门为主,其他有关部门、抢险救援队伍和专家参加,负责统一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启动社会救援力量协调机制,设立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集结点统一调配。以区、县(市)为作战单元,落实三线部署、梯次配置,根据灾害预报、灾害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细化救援预置的点位布局,向可能受灾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预置救援力量和物资装备。
市防指统筹协调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组织专家支援区、县(市)开展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市防指要求,杭州警备区、武警杭州支队、杭州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所属民兵、武警部队、消防队伍参加抢险救援。市防指统一指挥消防救援、专业救援、社会救援等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区、县(市)防指按有关规定及时将指挥调度抢险救援力量情况报送市防指。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有关单位提供技术支撑。市林水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建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保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立足抢早抢小、抓早抓小,组织、督促、指导行业(系统)的抢险救援工作。
(五)信息报送
市防指应及时向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防御工作动态;必要时,采用应急信息专报形式向市领导报告洪涝台旱重要信息、风险隐患研判及防御工作情况。
各级防指负责归口报送防汛防台抗旱各类信息,较大以上灾害事故信息应3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送市防指。大型和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及大江大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的重大险情时,当地防指应立即报告市防指办,并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变化情况,及时续报,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严格按照相关统计认定办法执行,做到统一归口、统一审批、统一口径、统一路径、统一上报。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气象局、市林水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成员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主要特征性数据等基本情况报送市防指,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应在3日内将总结报送市防指。
(六)信息发布
防汛防台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汛情、水利旱情由水利部门发布,灾情及防汛防台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级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受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地区防指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信息,在发布重要灾情、险情信息前必须提前报告上级防指,涉及人员伤亡的应提前报告市防指。
较大以上灾害事故发生后,当地防指在4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重大决策部署、综合汛情(台风、暴雨)、旱情和抢险救灾情况、灾情等重要信息,由各级防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
(七)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1.市防指根据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市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2.鉴于台风往往带来强风和暴雨,启动防台应急响应即视为同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
3.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经会商研判,市防指可视具体情况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1)大范围降雨趋停,气象部门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
(2)市气象部门不再发布台风消息,且预报对我市已无明显影响。
(3)钱塘江、东苕溪、浦阳江和运河主要控制站水位和杭嘉湖平原河网大部分代表站水位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4)全市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4.各级防指根据预案和当地的洪涝台旱情况决定变更或结束应急响应。
六、灾后处置
(一)灾后部署
发生较大以上洪涝台旱灾害后,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企业恢复生产为重点,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等部门第一时间进行部署,统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必要时,提请市委、市政府派工作组赴现场慰问,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各级防指和有关部门根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消耗情况及时补充物资储备,自然灾害救援救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安排。
(二)灾情核查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城乡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水利、农业、生态环境、土地、文物、工商企业等灾害损失,按程序报批后作为灾区灾后重建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灾后恢复
在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全部抢通前,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国网杭州供电公司、杭州电信公司、杭州移动公司、杭州联通公司等部门应派员驻守市防指。力争灾害发生后1—2天内完成环境清理恢复,3天内全面恢复供电、供水和通信,5天内主要道路全面恢复通车。
(四)复盘评估
重大灾害发生后,各地防指办及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应开展复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各区、县(市)防指办和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应及时将复盘报告报市防指办。市防指办组织编制综合复盘报告,梳理问题整改清单,交办有关区、县(市)防指、市级有关部门限时整改;有关区、县(市)防指、市级有关部门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市防指办。
七、应急保障
市防指各有关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重要设施、重要工程安全保障,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加强重要抢险装备配备、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资金、治安、交通运输、医学救援、通信、供电、信息技术、专家等方面的保障。
(一)强化技能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指组织实施防汛抗旱知识与技能培训。市防指负责区、县(市)、乡镇(街道)防指负责人及其办公室工作人员、防汛抢险专业队伍负责人和防汛抢险技术骨干的培训;区、县(市)防指负责乡镇(街道)、村(社区)防汛抗旱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确保防汛责任人特别是新任防汛责任人培训全覆盖。
(二)组织应急演练
各级防指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特别是防汛防台和转移危险区域群众的演练。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开展训练,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防指要把防汛防台抗旱宣传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宣传引导工作机制和舆情监测机制,加强与有关宣传机构的协作配合,加强舆情引导和正面宣传,及时澄清处置虚假有害信息。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防指成员单位和区、县(市)防指应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或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市防指备案。当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被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练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本预案实施后,市防指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二)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杭政办函〔2023〕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