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489452/2025-00026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编号 | 杭经信中小〔2025〕8号 | 成文日期 | 2025-01-24 |
发布机构 | 市经信局 | 信息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统一编号 | ZJAC03-2025-0002 | 关联类型 | ![]() ![]() |
有效性 | 有效 | ||
点击率 |
各区、县(市)经信局(发改经信局、经信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造全国专精特新名城的实施意见》,支持 中小微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降低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和转型提升的成本,规范全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以下简称服务券)的使用和管理,更好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精准有效服务,推动我市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杭州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杭州市数字经济局)
2025年1月21日
杭州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造全国专精特新名城的实施意见》,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降低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和转型提升的成本,规范全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以下简称服务券)的使用和管理,更好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精准有效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券是政府为引导、支持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园创新发展、转型发展和提升发展而发放的一种“有价凭证”,通过财政资金对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园购买专业服务机构服务项目给予一定比例补贴的财政扶持方式。
第三条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数字经济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负责服务券政策制定、预算管理、审核拨付资金,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统筹组织工作,并委托杭州市工业和信息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工信服务中心)承担服务券的申请发放、登记备案、使用监管、兑付审核、服务机构遴选、服务产品上架、监督管理、杭州市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杭企服”平台)运维等工作。
杭州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安排服务券预算资金,对市经信局的预算管理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市经信局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服务券统一通过“杭企服”平台线上方式公开发放、使用、兑付和验收。服务券的使用遵循“分批发放、先用先得、总额控制、用完为止、期满作废”原则,当年未使用的服务券额度结余,在服务券有效期届满或该年度服务券资金总额不足时自动作废,不得结转下一年度使用。服务券只能专项用于抵扣签约服务机构的实付合同款,不得转让、买卖、质押、流通和挪作他用。
第二章 服务劵使用对象、内容及额度
第五条 每年从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服务券。
第六条 服务券发放对象为依法注册登记,连续经营1年以上(含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规范,诚信守法,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制造业和数字经济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及省市区三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中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工信部最新标准执行。
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园不列入支持范围。
第七条 服务券使用范围为经市经信局遴选确定的入驻服务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项目,重点补助支持以下服务项目(每年由市经信局根据年度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重点支持方向从中选择确定当年发放服务券类型和额度):
(一)数字赋能服务。提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诊断、方案设计、信息开发、上云用云、数据治理、网络安全等转型服务。
(二)管理咨询服务。提供企业对标诊断、发展战略、市场开拓、品牌推广、征信服务、项目申报等管理咨询服务。
(三)融资支持服务。提供融资担保、投融资对接、投贷联动、上市辅导等金融服务。
(四)科技创新服务。提供工业设计、技术诊断咨询、研发实验试验、成果检验检测、技术交易转让、创新成果转化等科技服务。
(五)知识产权服务。提供专利代理、专利维权、商标代理、品牌护航、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知识产权贯标、知识产权转让等方面服务。
(六)人才培育服务。提供专技人才招聘引进、高层次人才猎头服务等人才服务。
(七)法律维权服务。法律咨询服务、法律文本服务、劳动人事合规服务、民商事仲裁、知识产权争议、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方案等法律服务。
(八)保险保障服务。提供知识产权、安全生产、产品安全等保险服务。
(九)财税审计服务。提供税收筹划、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财务服务。
(十)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发展所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八条 服务券使用额度。每家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园年度使用服务券额度不高于5000元;上年度新升规工业企业年度使用服务券额度增至10000元,具体名单以市统计局年报口径为准;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四星级及以上小微企业园,年度使用服务券额度增加至20000元。每笔服务交易的服务券抵用额不高于实际发生额的50%,且不得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对标提升等服务支持资金重复享受。
第三章 服务券申领、使用和兑付
第九条 服务券申领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园在杭州市“杭企服”平台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成为服务券使用对象。
1.中小微企业注册申请需上传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
(2)上年度营业收入证明、纳税证明、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和中小微企业划型承诺函;
(3)企业信用证明材料。
2.小微企业园注册申请需上传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
(2)小微企业园认定文件和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
(3)运营主体信用证明材料。
3.“杭企服”平台对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园注册申请上传资料的有效性进行形式预审,经市工信服务中心复核确认资格,核定年度服务券使用额度。
4.“杭企服”平台对已确认资格的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园及时做好中小微企业账号启用、开通通知等使用初始化工作、下一年度申领资格复审和申领、使用服务券等相关指导工作。注册申请通过的中小微企业及小微企业园,如遇到企业划型调整、生产经营环节或者生产要素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因未及时提交被检查发现或复审发现的,“杭企服”平台可以取消其领券、用券资格,已领取的服务券作废。
5.中小微企业及小微企业园根据“杭企服”平台相关领券指南,进入平台应用内进行抢券。
第十条 服务券使用
1.中小微企业及小微企业园通过“杭企服”平台自行选择入驻服务机构发布的服务产品(项目),签订服务协议(合同),生成服务订单,并向服务机构提供盖章版的中小微企业划型及用券承诺书、小微企业园认定及用券承诺书。
2.入驻服务机构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合同履行完毕后,通过“杭企服”平台提交确认,并由中小微企业及小微企业园对其服务进行满意度评价。
3.中小微企业及小微企业园对入驻服务机构作出满意度评价后,可通过“杭企服”平台申请服务券额度抵扣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服务券兑付
1.入驻服务机构通过“杭企服”平台提出服务券兑付申请。服务券兑付时需上传以下资料:
(1)双方盖章版服务协议(合同)扫描件;
(2)开具给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园的除服务券抵扣金额外剩余金额的增值税发票、银行收款凭证等图片或扫描件(事业单位提供政府统一的经营性收入票据);
(3)提供服务券抵扣的汇总服务项目清单、服务机构银行账号和开户银行全称;
(4)服务对象提供的盖章版的中小微企业划型及用券承诺书、小微企业园认定及用券承诺书;
(5)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成果证明、服务台账、业务开展资料等;
2.“杭企服”平台对入驻服务机构提供的兑付资料、服务评价进行有效性形式预审,核实服务券抵用额度,提出预审意见。“杭企服”平台将预审通过的服务券兑付金额汇总后,报市工信服务中心审核。
3.经市工信服务中心审核,并经市经信局门户网站等公示无异议后,报经市经信局同意,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服务券兑付资金拨付文件,并将资金下拨至各区、县(市)。
4.各区、县(市)根据拨付文件通知,负责办理服务券兑付资金的拨付手续,并通过“亲清在线”平台将款项拨付给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每家入驻服务机构年度兑付服务券总额度不超过50万元,市级融资服务机构和省级及以上公共服务平台优质服务机构每家年度兑付服务券总额度增加至80万元。
第十三条 服务券采用年度定期分批兑付方式,集中兑付时间根据“杭企服”平台公告通知。
第四章 服务机构入驻、遴选和考核
第十四条 申请入驻“杭企服”平台的服务机构条件:
1.依法注册和登记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经营场所,设立时间不少于2年的服务机构;
2.提供的主要服务产品符合服务券使用范围,且具有开展相应业务的经营许可、服务资质等;
3.服务机构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近3年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服务对象应以中小微企业为主,上年度服务杭州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园的成功案例不少于10家次,营业收入不少于300万元,专业服务人员(以实际缴纳社保人数为准)不低于5人;
5.自愿承诺接受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对服务券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服务机构入驻是指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申请入驻“杭企服”平台的过程,包括:
1.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向“杭企服”平台提出入驻申请,需上传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2)从事相应服务领域的资质证明;
(3)信用证明材料;
(4)上年度服务杭州市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园的名录清单和成功案例证明资料;
(5)上年度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纳税信用评级和实际社保缴纳证明;
(6)服务机构入驻承诺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2.“杭企服”平台对服务机构入驻申请上传资料的有效性进行形式预审,报市工信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3.服务机构发布的服务产品(项目)应为标准化产品,具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价格,具备完整的知识产权、销售体系及售后服务,便于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园选择和有关部门审计检查。
4.市工信服务中心每年通过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评审等形式,组织遴选确定年度入驻的服务机构及服务产品(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经信局审核确认评审结果,并公布入驻服务机构名单。
5.“杭企服”平台根据市经信局公布的入驻服务机构名单,及时做好服务机构的账号启用、服务产品(项目)发布、开通通知等使用初始化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服务绩效评价制度,市工信服务中心根据企业满意度评价情况、服务效益评价等情况,对入驻服务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开展第三方审计核查,综合确定入驻服务机构评价结果。遴选入驻服务机构必须对服务痕迹、工作台账等服务过程进行建档保存,作为服务真实性和有效性的核查依据。
第十七条 已入驻的服务机构出现以下情形时,经“杭企服”平台报请市工信服务中心审核、市经信局核定后,即予公告清退。
1.虚假交易、串通套现的;
2.采取委托或外包形式将服务券服务交由第三方完成的;
3.兑付情况和审计报告结果严重不相符的;
4.经核实确认,年度累计不满意评价率达20%及以上或服务效益评价不达标的;
5.经营情况已不能满足基本条件的;
6.不配合监督和检查的;
7.导致服务机构不能继续入驻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服务券监督制度,接受企业、服务机构和社会各界对服务券工作的投诉和监督。
第十九条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对服务券使用和兑付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检查。
第二十条 服务机构、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园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发放的补助资金,三年内禁止使用服务券和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作为不良记录计入信用档案。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